南财大红教字〔2017〕16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避免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及时、严肃和妥善地处理已发生的各类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定义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由于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根据其性质和所造成影响程度的不同,分三个级别:
ⅰ.重大教学事故;
ⅱ.严重教学事故;
ⅲ.一般教学事故。
第四条 教学事故根据教学与管理等环节,分为四类:
a.课堂教学类(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与论文);
b.考试与成绩管理类;
c.教学管理类;
d.教学保障类。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出现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或相关人员写出事故发生的书面情况;由教务处组织核查,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由院教学委员会作出教学事故认定。教务处根据认定意见发文通报,由学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条 教学事故一经认定,视事故级别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ⅰ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严重警告处分,扣发事故责任人6个月奖励性绩效津贴,取消其两年内评优和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管理职务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外聘教师发生一次ⅰ级教学事故,扣发当学期1/2课酬,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解聘。
2.ⅱ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累计两次ⅱ级教学事故,视为一次ⅰ级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在部门范围内进行自我检查,扣发事故责任人3个月奖励性绩效津贴,取消其本年度评优和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管理职务的资格。外聘教师发生一次ⅱ级教学事故, 扣发当学期1/3课酬。
3.ⅲ级教学事故(教学差错)给予事故责任人通报批评处分,一年内累计三次ⅲ级教学事故,视为一次ⅱ级教学事故。扣发事故责任人1个月奖励性绩效津贴,取消其本年度评优资格。外聘教师发生一次ⅲ级教学事故, 扣发当学期1/4课酬。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申诉
第八条 教学事故有关人员对已认定与处理的教学事故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教学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定依据南财大教字[2014]166号文修订,自学院发文之日起生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级别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