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考试工作规程(试行)-下载亚博

发布者:教务处发布时间:2017-06-29浏览次数:2485

南财大红教字〔2017〕1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规范考试工作,严格考试管理,特制定本规程。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

考试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诚信、严谨的原则。

考试工作由教务处依照学院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各系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的相关考试工作。

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考试

第一条 考试方式

课程考试可采取试卷(闭卷或开卷)、课程论文、案例分析、调查报告、口试等多种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形式由各系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和课程要达到的教学目标等因素确定。

第二条 考试命题

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其覆盖面要广,能涉及基本内容和要求,以达到考核学生对本课程“三基”(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与应用水平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命题要求和管理参照《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命题规范》执行。

第三条 考试时间

1.依据当学年校历安排,考试课程一般于学期的最后12周内进行考试。需要单独组织提前考试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专业负责人同意,经系主任审核批准并组织实施。

2笔试时间长度一般为120分钟,口试时间一般为每人1030分钟。

第四条 考前动员

各系在考试前期应做好以下考前动员工作:

1开系考试工作办公会:结合本部门情况研究制定考试工作的具体措施、要求和安排;

2.召开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会: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复习与辅导答疑、监考任务落实、试卷评阅和成绩的评定等;

3.召开辅导员和学生动员会:申明考试的要求和纪律,落实辅导员考试期间巡考责任,以真实优良的成绩证明自己,做到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第五条 试卷印制与管理

试卷统一由学院招标选定的试卷印刷点负责印制,教务处负责监制,试卷使用统一的试卷纸和印刷格式印刷。印刷完毕,由教务处密封保管。

试卷交接中要严格履行签收登记手续,明确责任。命题教师和因工作需要接触试卷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卷内容。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卷内容的情况,应迅速采取措施,变更试卷,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课程考试所涉及到的材料(含口试、上机等材料)应交由课程归属系登记封存,统一保管,存期6年。

实考试卷按原始卷袋,经编号并加贴标签后统一存放,相关材料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①《考试情况分析表》;②《学生成绩报告单》;③学生平时成绩记录;④学生考试原始试卷(含答题卡、机阅成绩单);⑤《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abc三套样卷及其《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由课程归属系统一存放,便于调阅。

第六条 监考安排及要求

教务处负责考试安排的制定和发布,并将考试安排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反馈给学生。各系协助教务处完成监考任务的落实。

主考教师由任课教师担任。考试过程中,主考教师要坚守工作岗位,及时配合监考人员处理考试中发现的与试卷内容有关的问题,并于考试结束后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签名。

凡本院在职教师及相关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均可承担监考任务。

考场一律采用单人隔位编座。考生在50人以下的考场,应安排2名监考人员;5080人的考场,应安排2-3名监考人员;80人以上的考场,应安排3名及以上监考人员。

监考人员一经排定,一般不得变动。若因公务不得不作调整,应在考试前向监考人所属系及部门办理请假手续,监考人所属系及部门要及时更换监考人员并向教务处备案。若未办理手续而监考缺岗或私自换人,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七条 考场管理

教室管理部门在考前须做好考场的安排和管理,确保每名考生单人单桌。每次考试前,要做好考场的清洁与布置工作。

第八条 考场巡视

考试期间学院设立院级巡视组,成员由院领导、院督导组成员、中层干部组成,负责全院考场的巡视工作。各系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相关考场的巡视工作。

巡视人员应熟悉考试管理相关规定,督促考生和主考、监考人员认真遵守考场纪律,并配合处理有关事宜,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应佩带“巡视员证”进入考场,发现主考、监考人员和考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巡视结束应填写《巡视记录表》并送交教务处。

第九条 阅卷组织

阅卷工作由各系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

凡任课教师有2名及以上的考试课程,其试卷应采用分题评分、流水作业阅卷的方式进行;试卷数量很少或仅有1名任课教师的考试课程,在阅卷后必须有1名相关专业教师复核并签字。

第十条 阅卷规范

阅卷应按照《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阅卷规范》要求执行。

正式阅卷前,阅卷教师应首先试评一定数量的试卷。经过试评,如需要对《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作出调整,必须提出书面的《补充意见》,报系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阅卷过程中,阅卷教师应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及《补充意见》客观公正地进行赋分,如发现阅卷错误,要及时更正,更正人须在更正处签字。

阅卷须有专人复核,卷面总得分应与各题实际得分数相加之和一致。复核人应在相应栏目签字。

阅卷期间,任何人不可为学生查阅分数。

阅卷结束后,任课教师负责在教务管理系统上网登录学生成绩。

第十一条 试卷分析

阅卷结束,每门考试课程的任课教师都要对试卷进行分析,并按班级填写《考试情况分析表》,分析内容主要包括:

1.对照命题要求,总体评价试卷的质量;

2.按五段(9010080897079606959分以下)统计各类成绩人数分布情况;

3.对成绩最好和最差的得分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和说明;

4.出现异常情况(卷面成绩均分过高或过低、不及格率过高、实考时间过短等)的原因分析;

5.针对异常情况的改进措施。

《考试情况分析表》随班级装入试卷袋。

第十二条 成绩评定

考试课程的总评成绩采用百分制,以60分为及格,由期末考试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评定依据包括:提问、课堂讨论、测验、实验、作业、课程论文、出勤等。期中考试成绩、平时成绩评定必须在学生成绩单上有相应的记录和反映。实施期中考试的课程,平时成绩占比20-30%,期中成绩占比20%,期末成绩占比50-60%;未实施期中考试的课程,平时成绩占比30-40%,期末占比60-70%。同一门课程,总评成绩的各项构成比例保持一致

成绩评定比例构成需要变更的,须由所属系研究并签署意见,提交系主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考试的总成绩应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本门课程的掌握程度、学习情况和应用水平。

第十三条 绩点换算

在考试成绩评定的基础上,实行平均学分绩点制(general point average,即gpa)。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反映学生学习的量和质。  

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的互换关系表

制式

互换关系

五级制

优(95

良(85

中(75

及格(65

不及格

百分制

100-90

89-80

79-70

69-60

59以下

绩点制

5.0-4.0

3.9-3.0

2.9-2.0

1.9-1

0

学分绩点的计算:

1. 60分学分绩点为1.0100分学分绩点为5.0,从60分到100分每增加1分,递增0.1学分绩点。

2.课程学分绩点:将课程考试成绩按上表转化为绩点数,再乘以该课程的学分,其积则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绩点数

3.平均学分绩点:将一学期(或一学年)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学期(或该学年)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数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各门课程学分数

第十四条 补考、重修、缓考、旷考等成绩评定,按以下条款执行:

1.补考。

凡当学期必修课程(含外语模块选修课)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应于次学期开学初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按卷面成绩与原课程学习时的平时成绩、期中测验成绩等合并计算,记入学生本人学籍卡。补考成绩合格,学分绩点计1.0

2.重修。

必修课程补考不及格的学生应按照要求参加重修。

凡当学期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应在后续学期重新选修该课程或同类选修课模块中的其他课程,直至修满规定的选修学分(外语模块选修课除外)。

3.缓考。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按教学计划进行的当学期正常考核者,必须事先由本人持有关证明提出缓考申请,经学生所在系辅导员核实,报教务处批准,并由教务处在教务系统备注,事后办理请假手续无效。缓考即失去一次考核机会。缓考的学生须参加补考。

4.旷考。

学生未经批准不参加按教学计划进行的当学期正常考核即为旷考。登记成绩时,该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记入学生本人学籍卡,并计不及格门次1门。旷考的学生须参加补考。

5.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按《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考场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予以处分。违纪或作弊的课程成绩以“0”分记入学生本人学籍卡,并计不及格门次1门。违纪或作弊的学生可参加正常补考。

6.体育课考核记分按《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体育课成绩评定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成绩管理

每学期期末,任课教师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的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录入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并将《考试情况分析表》《学生成绩报告单》《学生平时成绩记录》《学生考试原始试卷》(含答题卡、机阅成绩单)《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经系领导审核签字后,于下学期开学后一周内交送教学任务归属系、部门。

各系教务办公室应及时汇总当学期本系所承担全部教学任务考核成绩并存档。

原始成绩档案由系教务办公室严格管理,不得遗失、不得擅自涂改,无关人员不得查阅。

第十六条 评分异议的处理

学生对评分结果有异议,可在下一学期开学后2周内向教务处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同意并签署意见后,转任课教师所在系代为查阅;查阅工作由系主任组织实施,查阅结果应及时答复学生。如学生对查阅结果仍有异议,可再次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学院教风督导组具体组织实施。

凡经查阅确实有误者,按照《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申请更正期末考试成绩管理办法》执行。擅自为学生更改成绩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章 监考与纪律

按《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监考人员职责》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考场纪律,违纪、作弊的认定

按《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考场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院学生参加国家级、省级有关考试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程依据南财大教字[2016148号文修订,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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